湖北省武汉市蔡甸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蔡检刑诉〔2020〕201号
被告人袁某某,男,196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01211966********,汉族,初中文化,武汉**工业设备有限公司**,出生地湖北省武汉市,户籍所在地湖北省武汉市蔡甸区**街**号,租住在湖北省武汉市蔡甸区**街**村**号。因涉嫌妨害公务罪,2019年9月13日被武汉市公安局蔡甸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7日被该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武汉市公安局蔡甸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袁某某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6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30日已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6月30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孙某某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12日21时许,武汉市公安局蔡甸区分局奓山街派出所接报警人求助,称其同事喝多了回不了家。奓山街派出所民警胡某某、辅警陈某某来到醉酒人员所在地点,对醉酒人员被告人袁某某进行劝说,被告人袁某某坚持一个人骑自行车回家,民警则要求王某某将其送至家中。随后,民警胡某某、辅警陈某某准备离开现场时,被告人袁某某对正常执法的胡某某、陈某某进行辱骂,并朝陈某某面部击打一拳,将陈某某眼镜打落在地上,后对陈某某进行殴打致其受伤。经武汉平安法医司法鉴定所鉴定,陈某某所受损伤程度不构成轻微伤。
2019年9月20日,被告人袁某某亲属赔偿了陈某某人民币1万元,并取得了陈某某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110警情详单、警官证复印件、蔡甸区公益性岗位劳动合同等书证;2、证人王某某、胡某某等人的证言及公安机关侦查人员出具的到案经过;3、被害人陈某某的陈述;4、武汉平安法医司法鉴定所法医临床学鉴定意见书;5、执法记录仪拍摄的处警视频;6、被告人袁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袁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袁某某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五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袁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武汉市蔡甸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孙阳
检察官助理:何建平
2020年7月10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在湖北省武汉市蔡甸区**街**村**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5.《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1份。
6.被害人名单:陈某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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