雷州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雷检公诉刑诉〔2017〕7号
被告人袁某某,绰号“妃*”,男,198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8821985********,汉族,文盲,广东省雷州市人,住雷州市**镇**村19号,农民。无前科。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6年7月15日被雷州市公安局决定刑事拘留,因患有严重疾病于同日被雷州市公安局决定监视居住。后又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6年9月22日被雷州市公安局决定刑事拘留,同日被雷州市公安局决定监视居住。
本案由雷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袁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6年11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6年7月14日19时许,黄某某电话联系被告人袁某某购买100元海洛因毒品,袁某某表示同意,俩人约定在雷州市北和镇北和圩前进南路农村信用合作社门前交易。不久,俩人依约见面后,黄某某付给袁某某100元人民币,袁某某将1包毒品交给黄某某。交易完毕后,公安民警当场将袁某某抓获,并缴获袁某某手机1部、摩托车1辆及125.5元人民币,扣押黄某某向被告人袁某某购买的毒品1包。经称量,涉案毒品净重0.15克,经湛江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缴获的毒品检出海洛因成分。
2、于2016年9月21日8时许,黎某某电话联系被告人袁某某购买100元毒品,袁某某表示同意,俩人约定在雷州市北和镇鸿发加油站斜对面早餐店进行交易。不久,俩人依约见面后,黎某某付给袁某某100元人民币,袁某某将1包毒品交给黄某某。交易完毕后,公安民警当场将袁某某抓获,并缴获袁某某手机1部、摩托车1辆及100元人民币,扣押黎某某向被告人袁某某购买的毒品1包。经称量,涉案毒品净重0.12克。经湛江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缴获的毒品检出海洛因成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毒品0.27克、毒资225.5元、手机2部、摩托车2辆;2.书证:常住人口信息表、到案经过、破案经过、证据保全清单、赃物赃款收据、涉案物品移交清单和病历等书证;3.证人黄某某、黎某某的证言;4.被告人袁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6.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7.视听资料(光碟2张)。
本院认为,被告人袁某某为牟取非法利益,明知是海洛因毒品而两次非法贩卖,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四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将被告人袁某某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雷州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黄婷婷
2016年12月29日
附:1、被告人袁某某现被监视居住在家;2、公安诉讼文书卷、证据卷共2册,检察卷1册;3、缴获的涉案毒品0.27克、毒资225.5元、手机2部和摩托车2辆均扣押在雷州市公安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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