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扎赉特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袁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15日10时30分,被告人袁某某醉酒后驾驶黑BQ****号小型轿车沿****信用社门前由北向南行驶时,与停靠在路边的赵某某驾驶的蒙F8****号小型轿车相撞,造成两车损坏的交通事故。经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被告人袁某某承担该起事故全部责任,经检测,袁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330.16mg/100ml,属醉酒驾驶机动车。
被告人袁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与被害人达成赔偿协议。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户籍证明、驾驶人信息、车辆信息查询单、抓获经过、违法犯罪记录查询单、鉴定聘请书、通知书、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等书证;
2.证人杨某某、王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赵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袁某某的供述;
5.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袁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袁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袁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建议判处拘役两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员:包金荣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扎赉特旗看守所;
2.案卷材料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