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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袁某某危险驾驶罪)_扎赉特旗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扎赉特旗人民检察院

扎赉特旗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扎检二部刑诉〔2020〕5号 

  被告人某某,男,1977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522231977********,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兴安盟扎赉特旗,住内蒙古自治区兴安盟扎赉特旗****东区****,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16日被扎赉特旗公安局刑事拘留。

本案由扎赉特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15日10时30分,被告人袁某某醉酒后驾驶黑BQ****号小型轿车沿****信用社门前由北向南行驶时,与停靠在路边的赵某某驾驶的蒙F8****号小型轿车相撞,造成两车损坏的交通事故。经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被告人袁某某承担该起事故全部责任,经检测,袁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330.16mg/100ml,属醉酒驾驶机动车。

被告人袁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与被害人达成赔偿协议。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户籍证明、驾驶人信息、车辆信息查询单、抓获经过、违法犯罪记录查询单、鉴定聘请书、通知书、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等书证;

2.证人杨某某、王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赵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袁某某的供述;

5.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袁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袁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袁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建议判处拘役两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扎赉特旗人民法院 

检察员:包金荣

2020年1月19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扎赉特旗看守所;

2.案卷材料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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