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袁某某危险驾驶罪认罪认罚)(公开版)_高安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高安市人民检察院

高安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高检公诉刑诉〔2020〕178号 

  被告人袁某某,男性,1976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22221976********,汉族,初中文化,江西省高安市务农,家**街道****自然村**号,因涉嫌犯有危险驾驶罪,2019年1015被刑事拘留,2019年1017日被高安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高安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袁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2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16日21时19分许,被告人袁某某饮酒后驾驶无牌二轮摩托车,沿高安市高安大道回家,途径高安市高安大道“长途汽车站”附近路段,被高安市交警大队民警拦下检查,经对袁某某用“呼出气体酒精含量探测器”检测,结果为:131mg/100ml,随后民警将袁某某带至高安市人民医院提取血样,经江西求实司法鉴定中心赣求司[2019]毒鉴字第(08070)号司法鉴定检测意见书鉴定,鉴定意见为:袁某某血液检出中乙醇含量为126.22mg/100ml。

被告人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5、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袁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袁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足,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袁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情节,属坦白。建议判处被告人袁某某拘役二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9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高安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卢晋东

(院印)

2020年5月20日 

附件:

1.被告人袁某某现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