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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袁某某危险驾驶案)_黑龙江望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黑龙江望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黑望检二部刑诉〔2020〕8号 

  被告人袁某某,男性,199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323241991********,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望某某,住望某某**小区**单元**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望某某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1月15日被望某某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黑龙江省望某某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袁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罪,于2020年4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27日18时许,被告人袁某某饮酒后驾驶黑M****0号小型轿车,行驶至望某某华腾园小区西门路段处时,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被望某某交警大队民警当场查获,经黑龙江骏博交通事故司法鉴定中心检验该送检的袁明伟血样中乙醇含量为172.3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有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户籍证明等;

2、证人常某某、邢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袁明伟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袁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判处被告人二个月拘役,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黑龙江省望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员:胡海燕

2020年5月13日 

附:

    1.被告人袁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其家中;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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