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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袁某某危险驾驶案)_马某某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马某某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阿马检一检部刑诉〔2020〕26号

被告人袁某某,男,197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32291974********,藏族,初中,四川省阿坝藏族马某某市人,住马某某市**楼**栋**单元**楼**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6月13日被马某某市公安局依法取保候审。

本案由马某某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袁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三日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6月4日凌晨2时许,袁某某饮酒后驾驶川******号小型轿车从绒兴家苑往滨河方向倒车,与停放在路边的川******号小型轿车发生刮擦后未报警,并驶离事故现场。2019年6月4日凌晨3时40分许,袁某某在嘉绒大酒店背后桥头处川******小型轿车内被民警挡获。经成都市交通道路事故物证鉴定所鉴定,袁某某血液乙醇浓度为:186.5mg/100mL。

被告人袁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与被害人达成和解协议并取得被害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等书证;2.证人泽某某等证言;3.被害人杨某某陈述;4.被告人袁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6.现场勘验、辨认等笔录;7.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袁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袁某某违反道路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袁宏刚自愿认罪认罚,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四川省马某某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伍优燕

2020年4月30日

附:

1.被告人袁某某现居住于马某某市**学校。

2.起诉书8份,案卷材料2册,光盘1张。

3.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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