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袁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6101211985*******,汉族,大专文化程度,西安**有限公司员工,户籍地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乡**街**号,现住本市长安区**公馆**单元**室。2018年2月28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西安市公安局莲湖分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7日被取保候审。2018年4月25日移送审查起诉。
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袁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同意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1月31日凌晨零时30分许,被告人袁某某酒后驾驶陕**号车,沿本市南二环由东向西行驶至丰登南路口东处时,被执勤交警查获。经检测,袁某某血醇浓度为181.16mg/100ml,系醉酒后驾驶机动车。
本院认为,被告人袁某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判处被告人袁某某二月拘役,并处8000元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陕西省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刘晶晶
二〇一八年五月十日
附:1、被告人袁某某已被取保候审,联系电话*****;
2、案卷二册、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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