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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袁某某危险驾驶案)_陕西省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陕西省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碑检诉刑诉〔2016〕519号

被告人袁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22011985********,汉族,初中文化,务工人员,家住安徽省宿州市萧县**镇**行政村**村**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6年10月2日被西安市公安局碑林分局刑事拘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6年10月2日0时15分许,被告人袁某某驾驶陕A****R号灰色长安牌小型轿车,沿本市环城南路由西向东行驶至朱雀门隧道东出口时,被公安人员查获,经鉴定被告人袁某某的血醇浓度为159.78mg/100ml,系醉酒驾驶机动车辆。

本院认为,被告人袁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判处被告人袁某某拘役一个月至三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  楠

检察员:刘晓溪

2016年10月14日

附:

1.被告人袁某某现羁押于碑林看守所;

2.案卷贰册;

3.速裁程序办理建议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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