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碑检诉刑诉〔2016〕519号
被告人袁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22011985********,汉族,初中文化,务工人员,家住安徽省宿州市萧县**镇**行政村**村**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6年10月2日被西安市公安局碑林分局刑事拘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6年10月2日0时15分许,被告人袁某某驾驶陕A****R号灰色长安牌小型轿车,沿本市环城南路由西向东行驶至朱雀门隧道东出口时,被公安人员查获,经鉴定被告人袁某某的血醇浓度为159.78mg/100ml,系醉酒驾驶机动车辆。
本院认为,被告人袁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判处被告人袁某某拘役一个月至三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 楠
检察员:刘晓溪
2016年10月14日
附:
1.被告人袁某某现羁押于碑林看守所;
2.案卷贰册;
3.速裁程序办理建议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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