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长雨检刑检刑诉〔2019〕974号
被告人袁某某,男性,198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25031983********,汉族,高中文化,经商,户籍所在地及现住湖南省娄底市涟源市**路**组。2019年9月24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长沙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长沙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袁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0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0月1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袁某某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8月22日18时许,被告人袁某某和妻子蒋某某等人在长沙市雨花区车站南路的**饭店吃晚饭期间饮酒,当晚20时20分许,被告人袁某某驾驶湘******号灰色本田奥德赛小型普通客车从饭店出发,沿车站南路由南往北行驶至桂花路口时被交警查获。经抽血检验,被告人袁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含量为139.8毫克/100毫升。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袁某某的户籍资料、到案经过、驾驶证复印件等书证;2.证人蒋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袁某某的供述;4.血样提取笔录、血检报告及告知;5.查获视频。
本院认为,被告人袁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袁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建议对被告人袁某某判处拘役二个月,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周琳
2019年10月11日
附:
1.被告人袁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387541****。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_认罪认罚告知书、具结书各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