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袁某某,男,196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02251964********,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农民,户籍地和住址重庆市江津区**镇**村**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0月11日被重庆市江津区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重庆市江津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袁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2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王燕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袁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户籍信息、驾驶证信息、发动机号和车架号拓印件、抽血视频截图、路段时段说明等书证;
2.证人钟某某、施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陈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袁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乙醇检验报告、司法鉴定意见书;
6.现场辨认笔录及照片、辨认笔录、指认照片等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袁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袁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袁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鉴于被告人袁某某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是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建议对袁某某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叁仟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 寇爱苹
附:
1.被告人袁某某现取保候审于重庆市江津区**镇**村**号,联系电话:1351237****
2.诉讼文书卷和证据卷共二册,光盘六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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