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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袁某某危险驾驶案)_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渝合检刑诉〔2020〕122号

被告人袁某某,男,1981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02831981********,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农,住重庆市合川区********号附**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24日被重庆市合川区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重庆市合川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袁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30日晚上,被告人袁某某饮酒后驾驶与其准驾车型不符、号牌为渝A****的小型轿车,沿省道208线行驶。当该车行驶至省道208线29km+400m、重庆市合川区云门街道办事处石簸村路段时,因忽视观察、操作不当,致使车辆碰撞前方固定物体后发生仰翻。公安民警处警至现场将袁某某带至合川区人民医院进行酒精呼气测试后,委托医护人员对其抽取静脉血样送检。经重庆市合川区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支队认定:袁某某承担本次事故的全部责任。经重庆市公安局物证鉴定中心检验:案发时袁某某的血液乙醇含量为176.7mg/100ml。

被告人袁某某被抓获归案后,如实供述了全部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户口查询件、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酒精呼气测试结果、抽取当事人血液登记表、机动车信息查询等书证;

2. 证人许某某、贺某某的证言;

3. 被告人袁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 乙醇检验报告;

5. 抓获经过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袁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袁某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袁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被告人袁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袁某某拘役二个月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4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朱强

2020年4月14日

附:

1.被告人袁某某现取保候审于重庆市合川区**镇**村**组**号附近**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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