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汉川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鄂川检二部刑诉〔2020〕318号
被告人袁某某,男,汉族,湖北汉川人,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09841988********,初中文化,户籍地湖北省汉川市**小区**号,住汉川市**队**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28日被汉川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汉川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袁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12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15日13时许,被告人袁某某饮酒后驾驶鄂A*****的小型普通客车,从汉川市中洲农场街上出发前往汉川中洲南窑,行驶至汉川韩净线36KM路段时,被正在执勤民警查获,现场对袁某某进行呼气式酒精测试仪检测,结果为146.2mg/100ml。经鉴定,袁某某血液乙醇含量为174.62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认罪认罚情况记录表、现场酒精测试结果单、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驾驶证、行驶证、抽取血样照片、醉酒驾驶现场方位示意图、查获经过、基本信息、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等书证;2.证人肖庆杰的证言;3.被告人袁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
本院认为,被告人袁某某醉酒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辆,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汉川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生彪
2020年10月14日
附件:
被告人袁某某现被取保候审,联系方式:1316566****;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