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十茅检一部刑诉〔2021〕36号
被告人袁某某,男,199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03241995********,汉族,大专学历,户籍所在地湖北省十堰市竹溪***镇**村**组**号,现住湖北省十堰市张湾区***路***号**栋**单元***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30日被十堰市公安局茅箭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十堰市公安局茅箭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袁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1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1年1月1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1月20日22时14分许,被告人袁某某饮酒后驾驶驾驶车牌号为鄂C****6号小型轿车,从十堰市郧阳区柳陂镇收费站上福银高速公路返回十堰,车辆行驶至十堰西收费站时袁某某看到有交警在检查,为逃避检查,袁某某让收费站工作人员将车辆开出高速收费站,逃避公安机关的检查。在收费站出口袁某某被执勤民警现场查获。经武汉福田爱民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在送检的袁某某的血样中检测出乙醇成份含量为115.94 mg/100ml,为醉酒后驾驶机动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鄂C****6号小型轿车;2.户籍信息、查获经过等书证;3.证人赵某某、龚某某、宝某某等的证言;4.被告人袁某某供述与辩解; 5.鉴定意见;6.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袁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袁某某违反了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袁某某具有醉酒驾驶动车在高速公路上行驶、逃避公安机关检查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二款第(三)、第(六)项的规定,应当从重处罚。根据被告人袁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袁某某拘役一个月十五日,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人民人民法院
检察官:熊小勇
2021年1月20日
附件:
1.被告人袁某某被取保候审于湖北省十堰市竹溪县***路***号**栋**单元***号,联系电话:1877277****;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卷;
3.《认罪认罚具结书》《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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