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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袁某某危险驾驶案)_海南省海口市琼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海南省海口市琼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海琼检一刑诉〔2020〕Z207号

被告人袁某某,女,197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5011971********,汉族,初中文化程度,贵州省安顺市人,户籍所在地海南省海口市琼山区,现住海口市龙华区**路**花园**号**栋**西,无业。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9月5日被海口市公安局琼山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7月24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海口市公安局琼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袁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24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同日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4日20时许,被告人袁某某和朋友雷某某等人在海南省文昌市****饭店吃饭喝酒,期间喝了大约七罐罐装青岛牌啤酒。22时许,喝完酒后,袁某某从文昌市**镇坐朋友车回海口市****戏院。到达**戏院后,袁某某的另外一个朋友将袁某某送至海口市龙华区****酒吧继续喝酒。其在**酒吧喝了两杯啤酒,啤酒的品牌不清楚。9月5日5时50分许,袁某某喝完酒后从**酒吧独自驾驶琼AS****号小型客车出来。6时20分许,当行驶至海口市琼山区**路与**路路口时,因太疲劳未注意路况,袁某某驾车撞倒中间隔离带护栏,与对向行驶的一辆号牌为琼A0****的小型客车发生碰撞,造成两车不同程度受损的交通事故。经公安交警当场对袁某某进行酒精呼气式酒精检测,检测结果为75.9mg/100ml。随后民警将袁某某带至海南医学院附属医院进行抽血检验,经海南医学院法医鉴定中心鉴定,袁某某血样中含有酒精浓度为193mg/100ml。经海口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袁某某负该起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

2019年9月5日,袁某某和被害人王某某达成协议,袁某某赔偿王某某17万元人民币,获得被害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到案经过、常住人口信息、协议书及谅解书、证据保全决定书及清单、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等书证;

2.证人雷某某、王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袁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图和现场方位示意图;

5.司法鉴定意见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袁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袁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并造成交通事故,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袁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认罚,且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获得被害人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综上所述,建议判处被告人袁某某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海口市琼山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覃秋丹

2020年8月20日

                                     

附:1.被告人袁某某现被取保候审,住址:海口市龙华区**路**花园**号**栋**西,联系电话:1303606****;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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