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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袁某某危险驾驶案)_浙江省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浙江省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金东检二部刑诉〔2020〕1315号

被告人袁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03281988********,汉族,初中文化,务工,住河南省**县**乡**村**组。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16日被金华市公安局金东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金华市公安局金东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袁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3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2月25日15时48分许,被告人袁某某和于某某(另案处理)驾驶轻便正三轮摩托车(袁某某坐在车辆驾驶座右侧,右手操控车辆的右把手油门及刹车,于某某坐在车辆驾驶座左侧,左手操控车辆左把手)行驶至陶朱路社区泉前街与泉前路11号东侧道路交叉路口处时,与张某某驾驶停于泊位内的浙G*****号小型轿车发生碰撞,造成袁某某受伤、两车损坏的交通事故。民警到现场后发现被告人袁某某有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嫌疑,遂带其到医院抽血检查。

经金华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检验,被告人袁某某送检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186mg/100ml。

经金华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直属二大队认定,被告人袁某某承担事故全部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人口信息、查获经过、血样提取登记表、驾驶证查询记录、现场照片、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等;

2.证人证言:证人于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赵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袁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鉴定意见:金华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检验报告、车辆技术性能鉴定报告;

6.视听资料:光盘一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袁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袁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胡又文

2020年8月31日

                                      (院印)

附件:

1.被告人袁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33********;

2.电子卷宗二册;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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