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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袁某某危险驾驶案)_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衡桃检一部刑诉〔2020〕370号

被告人某某,男,1987年****日出生,民身份号码1311021987********,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住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小区****-**-**。无业,无前科。因涉嫌犯有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12日被衡水市公安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19日转取保候审。

本案由衡水市公安局桃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袁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1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14日21时40分许,被告人袁某某饮酒后驾驶车牌号为冀T7****号白绿色威志牌出租车沿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永兴路由东向西行驶至金域蓝湾小区对面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河北医科大学法医鉴定中心鉴定:袁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21.15mg/100mL,属于醉酒状态。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抽取当事人血样登记表、户籍证明信等;

2.被告人袁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3.鉴定意见:衡水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检验报告;

4.视频资料:查获及抽血录像。

本院认为,被告人袁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陈晶

检察官助理:薛妍

2020年9月9

                                      

附件:1.被告人袁某某现取保候审于住所地;

2.侦查卷、检察卷各一册,光盘二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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