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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袁某某危险驾驶案)_河北省滦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评论0

河北省滦平县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滦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滦检一部刑诉〔2020〕186号 

被告人某某,男,1986年****日出生,民身份号码1308241986********,满族,初中文化务工,群众,户籍所在地河北省承德市滦平县******号,住滦平县******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7日被滦平县公安局依法取保候审。

本案由滦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1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25日22时许,被告人袁某某饮酒后驾驶冀H*****号小型轿车由东向西行驶至滦平县滦平镇华兴路育才街路口时,被滦平县公安交警大队滦平镇中队民警当场查获。经滦平司法医学鉴定中心鉴定,袁某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32.55mg/100ml。被告人袁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检查笔录、视听资料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袁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袁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袁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袁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滦平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立新

(院印)

2020年10月26日 

附件:

1.被告人袁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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