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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袁某某危险驾驶案)_河北省故城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河北省故城县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故城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故检公诉刑诉〔2020〕14号

被告人袁某某,男,197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30291974********,汉族,初中文化,群众,务工,户籍所在地河北省衡水市故城县**镇**路**号,现住户籍地。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于2016年3月2日被故城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处罚款1000元,暂扣驾驶证6个月。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1月13日被故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0日被故城县公安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同年12月10日被继续取保候审。

本案由故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袁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12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6日14时许,被告人袁某某驾驶冀T*****号小型轿车沿故城县郑口镇信誉家园小区东门南北路由南向北行驶至信誉一期东门口附近被执勤民警查获,民警用呼气式酒精含量探测仪对其进行检测,结果是89mg/100ml,随后其被带至故城县中医院进行了血样采集。经衡水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袁某某检血中乙醇成分含量为123.3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信、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等;

2.被告人袁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3.鉴定意见:衡水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检验报告;

4.视听资料:查获光盘壹张。

本院认为,被告人袁某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故城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广凯

2020年1月10

附:

1.​ 被告人袁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其居住地。

2.​ 公安侦查卷壹册,检察起诉卷壹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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