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巨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巨检刑诉〔2020〕84号
被告人袁某某,男,196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05291968********,汉族,高中文化程度,经商,群众,户籍所在地河北省邢台市巨某某**街**号,现住巨某某**小区**号楼**单元**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1月11日被巨某某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7月2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巨某某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袁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1日23时许,被告人袁某某饮酒后驾驶号牌为冀E*****白色起亚小型轿车,沿巨某某风清路自东向西行驶,行驶至风清路与迎宾街交叉口时被交警查获。经河北医科大学法医鉴定中心鉴定,袁某某静脉血液中酒精含量为239.74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信等;2.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袁某某的供述与辩解;3.鉴定意见:司法鉴定意见书;4.视听资料:交警查获现场视频光盘一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袁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袁某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辆,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巨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员:周利锋
2020年7月27日
附件:
1.被告人袁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其处所;
2.案卷材料2册、光盘1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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