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袁某某,男,1995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5001011995********,汉族,小学文化,无业,住本市新吴区**苑**号**室(户籍在重庆市万州区**镇**街**号)。被告人袁某某曾因吸毒,于2019年4月4日被无锡市公安局新吴分局行政拘留十日。被告人袁某某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8月13日被无锡市公安局新吴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1月15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当日由该分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无锡市公安局新吴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袁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袁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案情复杂,本院于2020年2月15日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于2020年2月28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同年3月27日再次收案;因案情复杂,本院于2020年4月28日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27日晚,被告人袁某某醉酒后无证驾驶未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的二轮摩托车,沿本市新吴区南星二路由西向东行驶至裕丰路路口西侧时,碰撞杨某某停放在路边的大型普通客车,后被公安机关当场查获。
经无锡市中西医结合医院司法鉴定所鉴定,被告人袁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0.92mg(乙醇)/ml(血液)。
归案后,被告人袁某某如实供述上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无锡市公安局新吴分局出具的身份信息、刑事案件侦破经过、查获经过、行政处罚决定书、血样提取登记表、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图、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入院记录等书证;
2.证人杨某某、谭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袁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无锡市中西医结合医院司法鉴定所出具的鉴定意见书;无锡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车辆管理所出具的事故车辆检验意见书;
5.无锡市公安局新吴分局制作的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
6.无锡市公安局新吴分局拍摄的交通事故照片等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袁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袁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袁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袁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无锡市新吴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孙宁
检察官助理:章意
2020年5月12日
附:
1.被告人袁某某现取保候审于重庆市万州区**镇**街**号;
2.全部案卷材料;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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