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蔡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新检刑刑诉〔2019〕6号
被告人袁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8281985*********,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河南省驻马店市新蔡县,住新蔡县**镇**村委**组。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8年12月25日被新蔡县公安局刑事拘留。
本案由驻马店市新蔡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袁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8年12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8年12月2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2月24日18时许,被告人袁某某酒后驾驶一辆车牌号为豫Q********吉普车,沿新蔡县**路由西向东行驶至**附近,被新蔡县公安局民警当场查获。经安徽中天司法鉴定中心对其血样检测,被告人袁某某案发时血样中的乙醇浓度为279.3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涉案车辆照片;
2.书证:户籍证明、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等;
3.证人李某某证言:
4.被告人袁某某供述;
5.鉴定意见:安徽中天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
6.视听资料:光盘一张。
本院认为,被告人袁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袁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新蔡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员:陈文涛
助理检察员:时 贞
2019年1月7日
附:
1.被告人袁某某现羁押于新蔡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证人(鉴定人)名单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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