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袁某某危险驾驶案)_新蔡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新蔡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新检刑刑诉〔2019〕6号

被告人袁某某,男,1985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8281985*********,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河南省驻马店市新蔡县,住新蔡县****村委**组。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8年12月25日被新蔡县公安局刑事拘留。

本案由驻马店市新蔡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袁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8年12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8年12月2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2月24日18时许,被告人袁某某酒后驾驶一辆车牌号为豫Q********吉普车,沿新蔡县**路由西向东行驶至**附近,被新蔡县公安局民警当场查获。经安徽中天司法鉴定中心对其血样检测,被告人袁某某案发时血样中的乙醇浓度为279.3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涉案车辆照片;

2.书证:户籍证明、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等;

3.证人李某某证言:

4.被告人袁某某供述;

5.鉴定意见:安徽中天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

6.视听资料:光盘一张。

本院认为,被告人袁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袁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新蔡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员:陈文涛

助理检察员:时  贞

2019年1月7日

附:

    1.被告人袁某某现羁押于新蔡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证人(鉴定人)名单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