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张某某经济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张开检公诉刑诉〔2020〕84号
被告人袁某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1307231992********,汉族,高中文化,系张某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设计师,现住址:河北省张某某经济开发区**小区**号楼**单元**室(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张某某市康保县**乡**村**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2020年6月8日被张某某市公安局经济开发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张某某市公安局经济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袁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袁某某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27日23时10分许,被告人袁某某酒后驾驶黑色奥迪轿车(车牌号:冀G1****)沿张某某市胜利南路由南向北行驶至胜利中路朝阳街交叉口300米处时,被民警当场查获。经张某某市法医鉴定中心检测,被告人袁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83.10mg/100ml,属醉酒驾驶。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驾驶人、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驾驶证、行驶证复印件,血样提取登记表,查获经过,户籍证明等书证;2.证人赵某某证言;3.被告人袁某某供述与辩解;4.血液乙醇含量鉴定意见书;5.视听资料等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的犯罪事实。被告人袁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均无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袁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袁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张某某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焦春海
检察官助理:郑 娜
2020年6月30日
附:
1.被告人袁某某现取保候审于河北省张某某经济开发区**小区**号楼**单元**室,联系电话:1773273****;
2.随案移送全部案卷材料2册及光盘3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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