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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袁某某危险驾驶案)_山东省荣成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山东省荣成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荣检一部刑诉〔2020〕364号

被告人袁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303051989********,汉族,初中文化程度,个体,现住荣成市**街道**小区**号楼**室(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鸡西市梨树区**委**组)。2008年12月29日因犯抢劫罪被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2020年8月28日因故意损毁财物被荣成市公安局决定行政拘留五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25日被荣成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东省荣成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袁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27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从宽刑事政策及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和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8月28日0时许,被告人袁某某酒后驾驶鲁******号小型普通客车沿荣成市凤凰湖*区**期南门道路由东西行,行至凤凰湖*区**期南门,将车停放在**烧烤门口,后因故意损毁财物被民警查获。经检测,被告人袁某某血液中的乙醇含量为161.53mg/100ml,达到醉酒标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人员信息、驾驶证、行驶证复印件、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办案说明、到案经过、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荣成市公安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前科查询;

2.证人证言:证人吕某某、邓某某、吴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袁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鉴定意见:司法鉴定意见书等;

5.视听资料、电子数据:执法记录仪、监控视频、视听资料说明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袁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袁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被告人袁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综上,被告人袁某某具有故意犯罪前科的从重处罚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袁某某拘役一个月十五日,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荣成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伯先强

检察官助理:董玉冰

                         2020年11月2日

附:

1.被告人袁某某现住荣成市**街道**小区**号楼**室,联系电话1856131****。

2.随文移送刑事侦查卷宗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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