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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袁某某危险驾驶案)_山东省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山东省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德城检一部刑诉〔2020〕146号

被告人袁某某,男,197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24011971********,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山东省德州市德城区**路**号**号楼**单元**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13日被德州市公安局运河经济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1月16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东省德州市公安局运河经济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袁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1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2月27日晚21时35分许,被告人袁某某酒后驾驶鲁******二轮摩托车沿纺织大道由南向北行驶,行至穆斯林饭店路口被执勤交警查获。经抽血检测,袁某某血液中乙醇成分含量为193.7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查获经过等书证;2、被告人袁某某的供述与辩解;3、乙醇检验报告等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袁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袁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醉酒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袁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袁某某拘役两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七千元,可以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建议适用速裁程序,请依法判处。

此致

德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迟伟

2020年5月22日

附:1、被告人袁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德城区**路**号**号楼**单元**号,联系电话1396926****。

2、案卷材料1册,光盘2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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