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威海市文某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威文检一部刑诉〔2020〕77号
被告人袁某某,男,199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29011999********,汉族,中专文化程度,群众,平安××职员,户籍所在地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镇**村**村**号。现住威海市文某区****号楼**单元**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7日被威海市公安局文某分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同年1月17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威海市公安局文某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袁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1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7日2时40分许,被告人袁某某持C1证酒后驾驶鲁******号小型轿车,在威海市文某区**楼街处发生交通事故。经鉴定,袁某某的静脉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60.84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办案说明、身份证复印件等;(2)证人证言:证人于某某、常某某证言;(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袁某某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威海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鉴定文书;(5)勘验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图、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验照片;(6)视听资料:被告人袁某某经过路口监控录像、民警出警录像。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袁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袁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特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威海市文某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崔建波
2020年5月21日
附注:
1、被告人袁某某现被取保候审于威海市文某区**村**街**巷**号。联系电话:17562606998;
2、被告人袁某某案侦查卷宗2册、电子卷光盘1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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