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宛城检一部刑诉〔2020〕61号
被告人袁某某,男,196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9241969********,汉族,初中,无业,住南阳市宛城区**镇**村**庄。因涉嫌危险驾驶,于2019年10月25日被南阳市公安局直属分局拘留,于2019年11月1日被南阳市公安局直属分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南阳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袁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2日向我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同日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25日12时30分许,被告人袁某某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醉酒后驾驶未悬挂机动车号牌的农用三轮车沿南阳市南新路自南向北行驶至**时,被南阳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第七勤务大队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南阳市公安局交通事故鉴定所鉴定:袁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72.09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袁某某的供述;2、血醇检验报告;3、前科情况证明材料;4、查获经过、驾驶人、机动车信息等;5、醉驾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的犯罪事实。被告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袁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因其无证驾驶未悬挂号牌的车辆,系从重处罚情节;其认罪态度较好,且自愿认罪认罚,可酌定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9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南省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杜东翔
2020年6月8日
附:
1、被告人袁某某现取保候审于住处。
2、全部案卷及证据材料。
3、光盘一张。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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