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巴州检公诉刑诉〔2020〕85号
被告人袁某某,男,197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30271977********,汉族,小学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巴中市巴州区**镇**村**组**号附**号,住巴中市巴州区**镇**安置房**栋**单元**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2月19日被巴中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巴中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袁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19日12时许,被告人袁某某饮酒后驾驶号牌为川Y*****的普通二轮摩托车,从巴中市巴州区**镇出发,往巴中城区方向行驶。同日18时许,袁某某驾车从巴中市巴州区**加油站对面出发,往**镇方向行驶至巴中市经济开发区创业路与置信街交叉路口左转弯时,与对向由厍某某驾驶、往秦巴大道方向直行的川Y*****号轻型普通货车相撞,造成袁某某受伤、双方车辆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厍某某报案。民警在处警过程中发现袁某某涉嫌酒后驾驶机动车,经现场对袁某某进行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为109.8mg/100ml。后提取了血液样本。经检验,在袁某某的血液中检出乙醇,含量为91.1mg/100ml。经巴中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特勤大队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袁某某承担本次事故全部责任,厍某某无责任。
案发后,被告人袁某某明知他人报案而在现场等待,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2020年1月21日,被告人袁某某与被害人达成了一次性终结处理协议。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抓获经过、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等书证;证人石某某的证言;被害人厍某某的陈述;被告人袁某某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勘验笔录;视听资料等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袁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袁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袁某某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袁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综上,建议判处被告人袁某某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四川省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马春梅
2020年3月11日
附:
1.被告人袁某某现住四川省巴中市巴州区**镇**安置房**栋**单元**号,联系电话1918169****。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光盘1张(卷内)。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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