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古蔺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泸古检一部刑诉〔2020〕73号
被告人袁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05251987********,汉族,初中文化,厨师,四川省古蔺县人,住古蔺县**镇**村**组**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1日被古蔺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古蔺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袁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2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9月4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30日21时许,被告人袁某某酒后驾驶川******小型轿车,行驶至古蔺县古蔺镇金兰大道“壹加壹”超市路段时,被侦查人员现场查获。经鉴定,袁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89.5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袁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袁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袁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的处罚情节。袁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对其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古蔺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陈小琴
检察官助理:邱霞
2020年9月8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911580****;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散页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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