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台路检二部刑诉〔2020〕1217号
被告人袁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12241984********,汉族,文化程度初中,驾驶员,住安徽省蒙城县**镇**村**号。因本案于2020年11月16日被台州市公安局路桥分局刑事拘留。
本案由台州市公安局路桥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袁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18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3日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3日内已告知被害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被害人以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2日凌晨,被告人袁某某饮酒后驾驶牌号为浙J*****小型轿车(系台州*****旅游服务有限公司出租车)从杜桥出发驶往路桥区路桥街道前广场,途经路桥区路桥街道夜市东门前道口,与自东往西横过人行横道的由赵某某驾驶的人力货运三轮车发生碰撞,造成赵某某受伤(经鉴定,赵某某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一级)以及车辆局部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根据台公交直三认定2020第[3310042020D08530]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人袁某某负本次事故的主要责任。经鉴定,被告人袁某某的血液中乙醇含量为98mg/100ml。
事故发生后,被告人袁某某主动打电话报警并停留在现场等候处理,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且认罪认罚。被告人袁某某已赔偿赵某某医药费8万余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身份信息、户籍证明、电话查询记录、违法犯罪记录查询证明、身份证复印件、受理道路交通事故案件登记表、受案登记表、行政强制措施凭证、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机动车驾驶证复印件、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驾驶证状态查询证明、机动车行驶证复印件、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单复印件、现场照片、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等;
2.证人证言:抓获经过;
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赵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被告人袁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鉴定意见:检验报告、鉴定机构资质证书、鉴定人资质证书、司法鉴定意见书;
6.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光盘。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袁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袁某某违反国家规定,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并发生事故致他人轻伤一级,且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袁某某能在案发后主动报警,并停留在现场等候处理,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袁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款,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金一民
2020年11月20日
附件: 1.被告人袁某某现押于路桥区看守所
2.《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3.《量刑建议书》壹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壹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