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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袁某某危险驾驶案)_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通检一部刑诉〔2020〕498号

被告人袁某某,男,1983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206811983********,汉族,中专文化,个体机械加工,户籍地启东市**镇**村**组**号,住南通市**广场**号楼**室。被告人袁某某曾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于2019年1月22日被南通市通州区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罚款一千元,暂扣驾驶证六个月。被告人袁某某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15日被南通市通州区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南通市通州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袁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9日晚,被告人袁某某与其朋友在南通市通州区**镇**路**饭店就餐,席间饮酒。当晚21时15分,被告人袁某某酒后驾驶苏F3****小型轿车沿S336省道由南向北右转弯驶入南通市通州区**镇**路路口时,与由西向东行驶的王某某所驾驶的苏F5****轿车发生碰撞,导致双方车辆受损、袁某某负事故全部责任的道路交通事故。经鉴定,被告人袁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11.2mg/100mL。 

被告人袁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袁某某驾驶的苏F3****小型轿车的物证照片; 

2.南通市通州区公安局调取的机动车驾驶证信息、行驶证信息、《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等书证; 

3.证人王某某、印某某的证言; 

4.被告人袁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南通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物证鉴定室出具的《检验报告》等鉴定意见; 

6.南通市通州区公安局制作的呼气式酒精检测笔录、血样提取登记表等; 

7.侦查人员制作的光盘制作说明及执法记录仪拍摄的视频等视听资料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袁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袁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袁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袁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何燕华 

 2020年8月26日 

          

       

附: 

1.被告人袁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其住处。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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