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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袁某某危险驾驶案)_云南省蒙某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云南省蒙某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蒙检一部刑诉〔2020〕469号

被告人袁某某,男,197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325221976********,汉族,云南省蒙某市人,小学文化程度,农民,住蒙某市期路**乡**村委**村**组**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13日被蒙某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1月27日20时许,袁某某酒后驾驶云******号普通二轮摩托车行驶至天马路与上海路路段,与李某某驾驶的云******小型轿车相撞,造成交通事故。经蒙某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被告人袁某某承担此事故的全部责任。经鉴定,袁某某血样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214.61mg/100ml。

被告人袁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袁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袁某某明知他人报警仍在现场等候,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袁某某酒后驾驶机动车辆发生交通事故并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且酒精含量达到200mg/100ml以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条第(一)、(二)项的规定,应从重处罚。案发后,被告人袁某某积极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袁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袁某某拘役四个月,缓刑七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的规定,建议适用简易程序。

此致

云南省蒙某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赵军军

检察官助理:李璟颢

2020年11月26日

附:

1.被告人袁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方式:1579873****)。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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