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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袁某某危险驾驶案)_乌拉特前旗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乌拉特前旗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乌前检刑检刑诉〔2020〕5号

被告人袁某某,男,197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528241974********,汉族,小学文化,务农,户籍所在地乌拉特前旗,现住乌拉特前旗**镇**村**社**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月22日被乌拉特前旗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1月15日经本院决定继续取保候审。

值班律师唐琪,系内蒙古俊逸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

本案由乌拉特前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袁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被告人值班律师的意见,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2月25日18时30分许,被告人袁某某驾驶蒙L*****号小型轿车,沿乌拉特前旗新安镇九排干小油路由西向东行驶至距110国道2.9公里路段时,与对向行驶杨某甲驾驶的蒙B*****号小型普通客车发生碰撞,造成杨某甲受伤、两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杨某甲拨打电话报警,乌拉特前旗交警大队接警后指派民警赶赴现场处警。民警到达现场后,被告人袁某某一直在现场等候并配合民警进行调查。现场勘查结束后,民警将被告人袁某某带回乌拉特前旗交警大队,并通知乌拉特前旗人民医院医护人员对袁某某血样进行提取。经检验,被告人袁某某每100毫升血液中含有167.4mg乙醇。案发后,被告人袁某某已对被害人杨某甲进行赔偿,并取得杨某甲的谅解。袁某某在侦查阶段自愿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籍证明、归案情况说明、杨某甲诊断证明书、扣押物品清单、行驶证驾驶证复印件、驾驶人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血样(尿样)提取登记表、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收条、谅解书、认罪认罚材料等;

2.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杨某甲的陈述;

3.证人证言:证人杨某乙证言;

3.现场勘验: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及现场照片、车体痕迹勘验照片;

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袁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鉴定意见:鉴定委托书、巴彦淖尔市金桥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巴金司法鉴定所[2019]毒鉴字第20号)、道路交通事故处理通知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袁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袁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袁某某系自首,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袁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袁某某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乌拉特前旗人民法院

检察员:武瑞娥

2020116

附:

    1.被告人袁某某现取保候审于现住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建议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4.认罪认罚具结材料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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