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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袁某某危险驾驶案)_邳州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江苏省邳州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邳检刑一刑诉〔2020〕267号

被告人袁某某,男,1959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3251959********,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江苏省邳州市**********号。被告人袁某某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7月23日被邳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邳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袁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1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1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罚,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案情复杂,本院于2020年6月12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3月25日16时50分许,被告人袁某某酒后驾驶无号牌普通正三轮摩托车,沿省250公路由北向南行驶至燕陈线交叉路口处,左转至燕陈线后行驶至陈楼派出所门前路段,被查获。经抽取案发时袁某某静脉血液鉴定,其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55.8mg/100ml,属醉酒驾驶机动车。

被告人袁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上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被告人袁某某刑事责任年龄证明等书证;

2.​ 被告人袁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3.​ 物证检验报告书

4.​ 被告人袁某某抽血视频。

本院认为,被告人袁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袁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江苏省邳州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莉

2020年623

附:

1.被告人袁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其居所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光盘一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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