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赣检刑诉〔2020〕548号
被告人袁某某,男,198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207211983********,汉族,中专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江苏省连云港市赣榆区,住江苏省连云港市赣榆区**镇**村**队**号。被告人袁某某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29日被连云港市赣榆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日被该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连云港市赣榆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袁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27日已告知被告人袁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袁某某,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22日2时50分许,被告人袁某某醉酒后驾驶鲁Q3****号小型面包车,沿着204国道行驶至连云港市赣榆区石桥镇九里卫生院北侧时,被钟某某驾驶的苏GS****号重型货车追尾,后被公安机关查获。经鉴定,被告人袁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32mg/100ml。
被告人袁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并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鲁Q3****号小型面包车;
2.户籍证明、发破案经过、抓获经过等书证;
3.证人钟某某、秦某某证言;
4.被告人袁某某供述和辩解;
5.连云港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连公物鉴(毒物)字(2020)2743号理化检验鉴定报告。
本院认为,被告人袁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袁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是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袁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综上,鉴于被告人袁某某具有坦白、认罪认罚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袁某某拘役一个月,缓刑三个月,罚金人民币2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刘乃平
2020年10月29日
附:
1.被告人袁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其居住地,联系电话1835213****;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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