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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袁某某危险驾驶案)_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海检刑诉〔2020〕189号

被告人袁某某,男性,197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207061975********,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居住地连云港市海州区**村**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3日被连云港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连云港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袁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18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袁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袁某某,听取了被告人袁某某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袁某某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24日17时30分许,被告人袁某某饮酒后无证驾驶超期未检验的苏GH****普通二轮摩托车,在连云港市海州区锦屏路锦化社区前发生了单方交通事故,袁某某在事故中受伤被120急救车送医救治。接处警交警现场处置后,发现其有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嫌疑。经鉴定,袁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46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信息、发破案经过、查获经过、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驾驶人、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等书证;

2.证人王某某证言;

3. 被告人袁某某供述和辩解;

4. 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袁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袁某某在道路上醉酒无证驾驶超期未检验的机动车,并发生交通事故,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袁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杨军武

2020年6月11日

附:

1.被告人袁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其住处(联系电话:1516130****);

2.案卷和证据材料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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