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迁西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迁西县院检察一部刑诉〔2020〕252号
案件来源 |
本案由迁西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袁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
被告人基本情况 |
被告人袁某某,男,196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02271963********,汉族,高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唐山市,现住迁西县**营镇**村**号。2019年12月26日因涉嫌犯有危险驾驶罪被迁西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
案件事实 |
2019年10月18日19时40分许,被告人袁某某醉酒后驾驶冀BM8***小型轿车由东向西行驶至迁西县白庙子乡收费站东侧路段时,与由北向东左转弯驶入道路的朱某某驾驶的冀B36***重型半挂牵引车、冀B6***挂重型自卸半挂车相刮撞,造成双方车辆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被告人袁某某承担本起事故的同等责任。经唐山证源司法鉴定所鉴定,被告人袁某某案发时血液中酒精含量为255.50mg/100ml。 |
证据情况 |
被告人袁某某的供述与辩解;证人朱某某的证言;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机动车信息及驾驶人信息查询单、驾驶证、行驶证复印件、到案说明等书证;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袁某某同等责任、朱长新同等责任);鉴定意见。被告人袁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从轻处罚;已认罪认罚并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可以从宽处理;血液酒精含量达200mg/100ml以上,应当从重处罚。 |
量刑建议 |
拘役3个月,并处罚金6000元。 |
起诉理由及依据 |
被告人袁某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
移送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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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2.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3.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
检察官:赵玉柱 检察官助理:李莉 2020年12月7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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