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普定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普定检刑诉〔2020〕170号
被告人袁某某,男性,196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5271964********,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贵州省安顺市普定县,现住贵州省普定县**镇**村*组。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普定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12月1日被普定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同日被普定县公安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12月21日继续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普定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袁某某涉嫌危险驾驶案,于2020年12月18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袁某某在未取得营运资格的情况下,自2020年9月份开始驾驶非营运车辆违法搭载学生,并以此获利。2020年11月20日16时48分许,袁某某驾驶贵G67***号五菱牌小型面包车(核载7人)搭载普定县马场镇中心小学16名学生及一名学生家属,从马场镇方向沿通村路往马场镇白秧村方向行驶,行至普四线33KM+300M(白秧村小学路段)时,被普定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执勤民警查获。袁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到案经过、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乘车学生名单、前科查询证明、现场查获照片等;2.证人证言:证人王某某、张某某、杨某某、李某某证言;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袁某某供述和辩解;4.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现场查获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袁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袁某某在未取得营运资格的情况下,为牟利非法搭载学生,并且违反规定严重超过额定乘客载客,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袁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贵州省普定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 袁芳
2020年12月28日
附件:
被告人袁某某现在贵州省普定县**镇**村*组其家中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83********。
2. 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二份。
5.《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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