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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袁某某危险驾驶案)_贵州省德江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贵州省德江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德检刑诉〔2020〕51号 

  被告人袁某某,男,1987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2251987********,土家族,初中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铜仁市思南县,住贵州省思南县******组,2006年12月31日因犯抢劫罪被浙江省奉化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2009年9月刑满释放。现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27日被德江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德江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袁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8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3月13日,被告人袁某某在思南县宽坪乡天井村杉树元组家中吃晚饭时,喝了二两左右白酒。当晚7时许,其发现自己9岁的女儿发高烧,便驾驶自己的浙B36SP8号小型普通客车,从家中驶往德江县人民医院治疗,到县人民医院后,由于县医院人多,又驾车驶往县中医院。因袁某某对德江县城不熟悉,其车开进了德江县钟环小区道路,在该道路上,其车左前侧与李方停在道路左侧停车位置内的贵DSJ330号小型轿车的右前侧刮蹭,造成两车不同程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驾车逃离现场,并将肇事车辆停在德江县城北行政服务中心内。李方发现车被刮蹭后,打电话报警。德江县交警经查看现场及监控视频,确定是袁某某的车辆造成的交通事故,便电话联系袁某某。袁某某得知交警在找他,便告知交警自己在德江县中医院门口等候。当晚22时许,公安民警找到袁某某后,对袁某某进行呼吸式酒精测试,测试结果为194mg/100ml,后带袁某某到德江县人民医院进行抽取血样进行鉴定。经鉴定,袁某某的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其含量为181.19mg/100ml。

事故发生后,袁某某赔偿了李方车辆损失费用,并得到李方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被告人户籍信息,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被告人驾驶信息、车辆信息查询结果单,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调解协议书、谅解书及收条,呼吸式酒精测试结果单等书证;2.证人杨军的证言;3.被害人李方的陈述;4.被告人袁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交通事故现场照片;6.鉴定意见书;7.监控视频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袁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袁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袁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逃逸后接公安民警的电话通知,告知民警其所在位置并等候民警抓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发生交通事故后逃逸,根据两高一部《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的规定,应从重处罚;被告人肇事后,与被害人达成民事赔偿协议并得到谅解,可酌定从轻处罚;被告人有犯罪前科,可酌定从重处罚。根据被告人袁某某的犯罪事实及具有的量刑情节,建议判处袁某某拘役三个月,缓刑四个人,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贵州省德江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孙翔

                                               2020年6月12日 

                                                  

附件: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为158******35。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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