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福清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融检二部刑诉〔2020〕486号
被告人袁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30301989********,汉族,高中文化程度,务工,户籍所在地四川省渠县**乡**村**号,现住福清市**镇**村**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29日被福清市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福清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袁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3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27日晚23时许,被告人袁某某饮酒后,驾驶闽A97***小型汽车行驶至福清市三山镇中心街路段,刮碰被害人念某某停放在路边的闽A68***小型汽车,致两辆小型汽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被告人袁某某以为是刮蹭到路面上的石块,未停车查看就驾车驶离现场。被害人念某某报警后,民警在福清市三山镇东埔村路段抓获被告人袁某某。被告人袁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上述事实。经福建南方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告人袁某某血样中乙醇含量为195.42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经福清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袁某某负本起事故的全部责任。
2020年10月29日,被告人袁某某和被害人念某某达成赔偿协议,支付了赔偿款人民币1000元,取得了被害人念某某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闽A97***小型汽车;
2.书证:户籍证明、违法犯罪经历查询记录、到案经过、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呼气酒精含量测试记录表、机动车驾驶证、机动车行驶证、谅解书、收条等书证;
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念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供述:被告人袁某某的供述;
5.鉴定意见: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血样乙醇司法鉴定意见书、现场检测报告书;
6勘验、检查、辨认笔录:辨认笔录、行驶路线图。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袁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袁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他人财产损失,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袁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袁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条、第六十一条的规定,建议对被告人袁某某判处拘役四个月,宣告缓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适用速裁程序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福清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官:陈洪娟
2020年12月23日
附注:
1.被告人袁某某现取保候审于福建省福清市**镇**村**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共计70页;
3.光盘1个;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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