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晋检诉刑诉〔2019〕1765号
被告人袁某某,男,197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207031978********,汉族,初中文化,经商,住湖北省鄂州市华容区**乡**村**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6月22日被晋江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6月29日晋江市公安局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2019年8月19日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晋江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袁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8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8月1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22日0时许,被告人袁某某醉酒后驾驶车牌号为闽******小型越野客车,行驶至晋江市**街**大厦路段时,碰撞许某某停于路边的车牌号为闽******小型轿车,造成两车损坏的交通事故,后驾车离开现场。当日,公安机关在晋江市**公寓查获被告人袁某某。经福建天行司法鉴定所检测,被告人袁某某血液中乙醇浓度为196.21mg/100ml。经晋江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被告人袁某某承担本事故全部责任,许某某无责任。案发后,被告人袁某某赔偿许某某经济损失人民币3000元,并取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涉案车辆的照片;
2.书证: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及采样图片,被告人户籍证明,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晋江市公安局出具的查获、破案经过,谅解书等;
3.证人证言:证人柳某某、许某某的证言;
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袁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鉴定意见:福建天行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
6.勘验、检查等笔录:现场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袁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袁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袁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晋江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欧阳明芬
检察员:李 环晖
检察员:林 美冷
2019年8月21日
附:
1.被告人袁某某现被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3.证人名单一份。
4.认罪认罚材料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