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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袁某某危险驾驶案)_福建省将乐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福建省将乐县人民检察院

福建省将乐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将检一部刑诉〔2020〕31号

被告人袁某某,男,1993年**月**日出生于湖南省绥宁县,公民身份号码4305271993********,汉族,高中肄业,务工,户籍地湖南省邵阳市绥宁县**乡**村**组,现住福建省将乐县**大厦**楼。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15日被将乐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4月30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将乐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袁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袁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2日22时许,犯罪嫌疑人袁某某饮酒后驾驶粤******号牌的小型轿车,从将乐县水南镇锦乐大厦出发,往航华大厦方向行驶,行至三华南路中国银行门口路段时,与同向靠右侧车道向左转弯的由黄某某驾驶的闽******号牌小型轿车发生碰撞,造成两车不同程度受损。事故发生后,袁某某驾车逃离现场。后袁某某于当日晚在将乐县原轴瓦厂附近路段被将乐县公安局民警查获。经福建广信司法鉴定所鉴定,袁某某的血样乙醇含量为164.66mg/100ml,属醉酒驾车。经道路交通事故认定,袁某某、黄某某均承担本起事故同等责任。

犯罪嫌疑人袁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案发后,袁某某因该案醉酒驾驶机动车肇事后逃逸被三明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处以罚款人民币2000元和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到案经过、户籍证明、血样提取登记表、交通事故认定书等书证;2.证人黄某某、叶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袁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福建广信司法鉴定所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5.监控视频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袁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袁某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袁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袁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具有从重处罚情节。综合该案量刑情节,鉴于袁某某认罪认罚,并在值班律师的见证下,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可以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建议对袁某某判处拘役二个月十五日,并处罚金人民币25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福建省将乐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廖加川

检察官助理:张燕

2020年5月19日

附:

1.被告人袁某某现取保候审在福建省将乐县**大厦**楼,联系电话1576600****。

2.移送全案案卷共2册,视频光盘4张。

3._《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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