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银市白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白检刑检刑诉〔2020〕91号
被告人袁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204021987********,汉族,中专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白银市白某某**路**号**幢**单元**室,住址同户籍所在地,2020年6月3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白银市公安局白银分局依法取保候审。
本案由白银市公安局白银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袁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1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8日00时05分许,被告人袁某某醉酒后驾驶甘D*****号**牌小型轿车,沿白银市白某某**路由北向南行驶至**宾馆门前路段时,被执勤交警查获。经白银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检验鉴定,被告人袁某某驾车时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60.4mg/100ml,属于醉酒后驾驶机动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案情说明、血样提取登记表、常住人口基本信息等书证;2.被告人袁某某的供述与辩解;3.白银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鉴定意见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袁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袁某某违反交通管理法规,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袁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并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三款、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建议对其判处二个月拘役,罚金三千元,可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白银市白某某人民法院
检 察 官:于宏发
检察官助理:王茹
2020年8月18日
附:
1被告人袁某某现在白银市白某某**路**号**幢**单元**室家中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认罪认罚具结书》各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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