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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袁某某危险驾驶案)_满洲里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满洲里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满检二部刑诉〔2020〕85号 

  被告人袁某某,曾用名无,绰号无,男性,1968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302211968********,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龙江县,住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满洲里市**燃气员工宿舍,吉林通化市**有限公司职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 2019年10月15日被满洲里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0月22日被满洲里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满洲里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袁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8月29日21时50分,被告人袁某某驾驶吉E*****号“五十铃”牌轻型普通货车,行驶至满洲里市二道街与合作路路口时被交警依法查获。袁某某说话带有酒气,遂传唤至满洲里市交警大队进一步调查。经黑龙江骏博交通事故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袁某某血样中乙醇含量为117.3036mg/100ml,系醉酒驾驶。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物证:扣押决定书、扣押笔录、扣押清单等;2、书证:归案情况说明、违法犯罪记录查询情况等;3、被告人供述与辩解;4、提取血样笔录;5、乙醇含量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袁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袁某某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同时,被告人袁某某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之情节,系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满洲里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曙光

2020年8月5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在取保候审于满洲里市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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