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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袁某某危险驾驶案)_湖南省资兴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湖南省资兴市人民检察院

湖南省资兴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资检刑检刑诉〔2020〕90号

被告人袁某某,男,1979年**月**日生,资兴市人,公民身份号码4310811979********,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户籍地资兴市**镇**村**组**号,住资兴市**街道**小区**栋**单元**楼。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15日被资兴市公安局取保候审,本院于2020年6月9日决定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资兴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袁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4月13日19时,被告人袁某某和朋友在资兴市汽车站附近一小饭店吃饭。席间,袁某某喝了三杯白酒(一次性杯子)。当日20时许,袁某某酒后无证驾驶湘L6****普通二轮摩托车回家。当日20时30分许,袁某某又驾驶湘L6****普通二轮摩托车沿资兴大道前往资兴市三中接女儿,当车行驶至种子公司十字路口时,被执勤民警查获。因袁某某涉嫌酒后驾驶,执勤民警带其至资兴市第一人民医院抽血并送检。经鉴定,案发时袁某某的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29.17MG/100MG。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书证:接报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查获经过、户籍资料、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和抽血照片等;2.被告人袁某某的供述与辩解;3.鉴定意见:粤法正司鉴所[2020]毒鉴字第203号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袁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袁某某无证醉酒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袁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主要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对其在拘役二至三个月幅度内量刑,且适用缓刑,在人民币三千元至五千元的幅度内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资兴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郭琼华

2020年7月8日

附件:

被告人取保候审在家;

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碟1张;

《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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