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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袁某某危险驾驶案)_湖北省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湖北省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武开检公刑诉〔2020〕175号 

被告人袁某甲,男,196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10831966********,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户籍所在地湖北省荆州市洪湖市**镇**村**号,住湖北省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小区**栋**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15日被武汉市公安局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汉南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2日被武汉市公安局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汉南区)分局依法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

本案由武汉市公安局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汉南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袁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分别于2020年10月28日和2020年11月2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31日22时54分许,被告人袁某甲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酒后驾驶车牌为鄂H****1号隆鑫牌正三轮摩托车,行驶至本辖区**站,加油过程中与该加油站工作人员发生冲突,工作人员发现被告人袁某甲疑似饮酒后驾车遂报警,后被告人袁某甲明知加油站工作人员报警怕被查获遂驾驶鄂H****1号隆鑫牌正三轮摩托车离开加油站,将该车停放于**小区东南门门前路段,又步行回到加油站后被民警查获。经湖北明鉴法医司法鉴定所鉴定,从被告人袁某甲静脉血送检血液检出乙醇含量为137.28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当事人自述材料,个人简历、免冠照片、身份证照片及户籍信息,抓获、破案经过,抽血及酒精检测照片,被告人及其驾驶车辆照片,视频监控截图,当事人血样(尿样)提取登记表,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车架号、车辆信息及行驶证信息,暂扣车辆凭证,行政处罚决定书及行政强制措施凭证等书证;2.证人张某某陶某某胡某某袁某乙周某某袁某丙殷某某的证言;3.湖北明鉴法医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的鉴定意见;4.现场视频、被告人袁某甲的抽血视频及讯问视频的视听资料;5.被告人袁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袁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袁某甲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袁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丽

检察官助理:黄金钰

2020年11月25日 

附件:

1.被告人袁某甲现取保候审于湖北省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小区**栋**室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证人名单》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5.《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1份。

6.《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1份。

7.《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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