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宜昌市西陵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西检公诉刑诉〔2019〕286号
被告人袁某某,男,197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90011974********,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出生地湖北省随州市,住湖北省宜昌市西陵区**路**号。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于2016年5月16日被宜昌市公安局罚款2000元,暂扣机动车驾驶证6个月。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9月13日被宜昌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指定辩护人杨雷,湖北西陵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宜昌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袁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0月18日向宜昌市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该院于同年11月15日将案件交由本院办理。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28日2时许,被告人袁某某饮酒后驾驶鄂E****1号长安牌小型普通客车沿宜昌市西陵区至喜长江大桥由北向南行驶。当车辆行驶至至喜长江大桥西坝匝道接线道时,被公安机关查获。经荆州楚信盛元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袁某某血样酒精含量为106.19mg/100ml。
被告人袁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归案经过、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身份材料等书证;2.证人李某某的证言;3.荆州楚信盛元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意见;4.查获现场视频等视听资料;5.被告人袁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袁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袁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判处被告人袁某某拘役二个月至三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宜昌市西陵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万志高
代理检察员: 周传丽
2019年11月22日
附:
1.被告人袁某某现取保候审于湖北省宜昌市西陵区**路**号其家中,联系电话1398680****。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光盘2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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