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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袁某某危险驾驶案)_河北省黄骅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河北省黄骅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黄检一部刑诉〔2020〕276号

  被告人袁某某,男性,198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14231985********,汉族,中专,户籍所在地河北省沧州市黄骅市,住沧州市**农场**队**小区,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沧州市公安局渤海新区分局决定,于2020年8月27日被刑事拘留。经黄骅市人民检察院决定,于2020年9月2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沧州市公安局渤海新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袁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3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8月03日14时许,被告人袁某某驾驶小型轿车沿**农场**公路由西向东行驶至事故地点处超车时驶入逆行,与沿**农场**公路由东向西行驶的孙某某驾驶的小型轿车相撞,造成两车损坏的交通事故。经黄骅法医鉴定中心鉴定:袁某某静脉血中乙醇含量为113.95mg/100ml,袁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经沧州市公安局渤海新区交警二大队认定:袁某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呼气式酒精检测单、血样提取登记表、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协议书、谅解书、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无犯罪记录证明、到案经过、户籍信息;2.证人信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孙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袁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司法鉴定意见书;6.现场勘验笔录、照片、图。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袁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袁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上路行驶,发生事故后驾车逃逸,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黄骅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敏捷

王  辉

2020年9月4日

附件:

1.被告人袁某某现住沧州市**农场**队**小区*;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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