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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袁某某危险驾驶案)_河北省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河北省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石西检一部刑诉〔2019〕612号 

被告人袁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21291986********,汉族,初中文化,个体,户籍所在地河北省邯郸市临漳县**乡**村**路**号,现住**。2019年8月14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石家庄市公安局桥西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石家庄市公安局桥西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袁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0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依法讯问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并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9月15日23时许,被告人袁某某醉酒后驾驶冀******号牌小型汽车行驶至石家庄市桥西区**路西二环北300米处时,被桥西交警大队执勤民警查获。经河北医科大学法医鉴定中心鉴定,袁某某静脉血中乙醇含量为109.98mg/100mL。在交警查获时袁某某拒不配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现场笔录,呼气酒精含量检测告知单,行政强制措施凭证,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机动车、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司法鉴定意见书,被告人袁某某的供述,到案经过,户籍证明及其他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袁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袁某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判处被告人拘役三个月,缓刑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晓鹏

2019年1231

附:1、被告人袁某某现被取保候审;

2、全部案卷材料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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