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滦南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滦南检一部刑诉〔2020〕109号
被告人袁某某,男,197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02241979********,汉族,高中文化程度,职业:务农,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市**县**镇**村**号,住址同户籍所在地,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17日被滦南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5月28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滦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袁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02月21日17时54分,袁某某驾驶冀B07***轿车沿长大线由西向东行驶至***村西处时,与沿长大线由东向西行驶的王某某驾驶的冀B2M***轿车碰撞,致冀B2M9P2轿车乘员赵某某受伤,两车受损,发生交通事故。民警在勘查现场时,发现袁某某有酒后驾车嫌疑,遂对双方驾驶员采血进行血液乙醇检测,经唐山证源司法鉴定所鉴定,袁某某血液中乙醇成分为含量189.9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户籍证明信、到案经过、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等;
2证人王某某、赵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袁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袁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袁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袁某某具有自首情节,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滦南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杨世新
2020年6月17日
附:
1.被告人袁某某现在河北省**市**县**镇**村**号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壹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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