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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袁某某危险驾驶案)_河北省沧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河北省沧县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沧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沧县院公诉刑诉〔2020〕366号 

  被告人袁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205281988********,土家族,初中文化,群众,务工,户籍地为湖北省长阳土家族自治县**镇**村,住沧县**乡**村,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23日被沧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沧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袁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26日19时40分许,被告人袁某某醉酒后驾驶鄂E*****号东风牌小型轿车沿保沧线由东向西行驶至保沧线**路口处(位于沧县境内)与前方停驶等红灯的赵某某驾驶的车辆相撞,致使该车前移又与前方周某某停驶的车辆相撞后周某某的车辆又与前方马某某停驶的车辆追尾相撞,造成四车损坏、周某某及周某某所驾车辆乘车人苏某甲、苏某乙受伤的道路交通事故。经道路交通事故认定,袁某某负事故全部责任。经检验,袁某某静脉血样中乙醇成分含量为207.61mg/100ml。

案发后被告人袁某某明知他人报警而等候公安机关处理,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赔偿了所有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身份证、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血样提取登记表、诊断证明书、协议书、谅解书、违法犯罪经历调查情况说明、办案说明等书证;

2被害人赵某某、周某某、苏某甲、苏某乙、马某某的陈述;

3被告人袁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血液乙醇含量鉴定意见书、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车辆鉴定评估结论书;

5勘查笔录。

6抽血经过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袁某某之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建议适用速裁程序审理,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沧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许光耀

                                2020年10月20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于其住所;

2.案卷一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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